如果輕舉妄動 , 保證。
原因如下 ---
1. 在打開房間門以前 , 妳如何確信,裡面正有通姦行為的發生 ? 既然無法確信 , 在依法推定沒有犯罪情事的前提下 , 妳如何主張有權進入 ? 即便確信 ..阻止該犯罪有任何法理上的急迫性嗎 ? 如果沒有 , 如何主張可以逕行進入 ?
2. 房子既然不是妳的 , 如何有權請鎖匠開門 ? 同理 , 警察依據哪一條法令 .. 請鎖匠開門 ( 就為了抓姦 ) ?
3. 當以上兩點都不成立的時候 .... 妳強行進入之後取得的任何證據 -- 都不具有 [ 證據力 ]
除非
1. 對方家裡的隔音很差 + 聲音很大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裡面正在通姦
2. 符合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 ] 逕行搜索的要件 , 得以破門而入
3. 拿個 DV8 進去吧 ... 拍人會有爭議 --- 拍拍地上的衣物 & 床上的 [ 抖痕 ]... 最後再拍他們著裝之後的服儀 = 合理還原 .. 著裝前曾經在床上運動過
4. 取得相關物證 ( 套子 / 衛生紙 )
刑法
第 239 條 ( 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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