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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判定的準則


在離婚申請中,家庭子女的安排是法庭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其中包括子女監護權及子女探視權的問題。

在法律上,「子女」的定義除了指夫妻二人的婚生子女外,亦包括夫妻雙方視為家庭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法庭有權在離婚申請中對所有十八歲以下的家庭子女作出其監護權及探視權的判決。

在辦理離婚申請時,若雙方已就子女的監護權達成協議,法庭一般會按該協議作出判決。然而,若雙方未就子女的監護權達成共識,或法庭不滿意雙方就子女的居住、教育或財政等方面作出的安排,法庭將參考社工的調查報告再作判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例如虐兒),法庭亦可能在判決時考慮其他專家如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的意見。

除了子女管養權之外,法庭亦會作出子女探視權的安排。法庭的立場是希望子女不會因父母離異而被剝奪與其中一方相處或見面的機會,因此,法庭會容許沒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與子女定期會面。在某些特殊的個案,法庭或會下令會面在社工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總括來說,法庭希望將父母離異對子女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因此,子女監護權的安排在離婚申請中可算是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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