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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書可成為通姦的證物嗎 ?

通姦的證據難以取得,通常法院如何認定?

文 / 劉孟錦律師

通姦案件幾乎不太可能是在「進行式」中被配偶查獲,在欠缺直接證據之下,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因此,各種情況證據,例如日記、情書、信函、床單、紙條、電子郵件、錄音帶、行事曆、電話通話記錄、答錄機留言、出遊照片、子女的不雅舉動(註1) 等等,也是必須蒐集的證據。尤其在捉姦現場,更須鉅細彌遺,仔細蒐證,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衣櫃、洗衣機裡的內衣褲、化妝品等;甚至捉姦後對方或另一半的悔過書、和解書,也可以做為呈堂證物。

通姦是一種事實,必須有通姦的證據,才能成立通姦罪。由於床第之事極為隱密,男女辦事的時間通常很短,想要「捉姦在床」,談何容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因為直接證據取得不易,法院多以「情況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然而,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並不一致,例如照片(註2) 、錄音帶、錄影帶、被告的自白、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男女共浴、口交等等,是否得為通姦的證據,卻常出現有罪或無罪兩極化的判決結果。

在電影「全民公敵」的劇情中,究竟國家社會的安全,與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孰重孰輕,應如何調合,實有待於觀眾理智的判斷。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的案件中,竊聽錄音能否為通姦的證據,亦有「毒樹果實理論」與「實質發現主義」之爭。除非被捉姦者開門辦事,否則想捉姦在床,事實上幾乎不可能,這類「閨情(姦情)疑雲」,幾乎天天都在熱情上演。

註1:曾有台北市一名女警官下嫁一名警員,未料婚後丈夫動輒毆打她出氣,並和未婚的女警發生婚外情。某日女警官看見五歲的大女兒對小女兒作出不雅的舉動,追問之下始知是「模仿爸爸和阿姨在床上脫光衣服」,一怒之下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經一審判決有罪。

註2:筆者曾經辦過一個案子,先生與外面的女人發生婚外情,兩人出遊夜宿溪頭的小木屋,並自備相機將作愛過程拍照留念。事後先生不知是百密一疏,還是過於自信,竟然讓太太在西裝口袋裡找到照片,照片裡兩人一絲不掛,女上男下熱情演出,不但動作火辣,儀態萬千,而且照片效果奇佳。開庭時被告起初還矢口否認,死不認賬,等到出示照片,被告始啞口無言,低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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