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通姦告民事 仍有勝算
調查不易
律師陳永然說,在境外觸犯妨害家庭、妨害婚姻等罪,因屬於本刑三年以下的微罪,舉證及調查不易,且影響層面較小,法官在審理時都會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仍可據此提出民事的離婚官司,向對方爭取較高的贍養費、賠償,以及子女的監護權等。
離婚官司可獲採信
通姦罪雖被認定為屬地主義的微罪,只要在非台灣地區的國家皆屬境外,但大陸地區屬境內或境外,國內不同法官有不一樣的見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德去年七月間就曾起訴一名在大陸包二奶的台商,該台商返台時,仍透過視訊與二奶聯繫,還互傳性愛照,妻子據此提告,檢方認定兩人確有通姦事實,將全案聲請簡易判決。
林姓徵信業者指出,台商有不少人在大陸包二奶,儘管提刑事告訴院檢未必審理,但台灣妻子只要取得丈夫通姦證據,在打離婚的民事官司時,都可獲法官的採信,有助爭取贍養費。
轉載 2008/06/12【蘋果日報/記者 張沛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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