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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投資人償還債務 可恢復開戶買賣

櫃買中心今天指出,為符合富時指數公司國家分類中已開發市場標準,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條,放寬證券商對已償還債務並經通報結案的違約客戶,得接受其開戶買賣。新規定於94年8月22日公告實施。

櫃買中心交易部經理陳文炳說,依現行規定,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時,證券經紀商於3年內不得受理該投資人開戶買賣。依新規定,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後,如已償還債務並經證券經紀商通報該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結案者,可恢復其開戶買賣。

基於市場交易秩序之維護及證券商經營風險控管,證券商仍應維持現行申報違約及函報撤銷違約或結案等作業,並可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違約人相關資料。

轉載 2005.08.22【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