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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軍歐洲 須了解歐盟專利

我國專利界大多熟悉美國專利制度,因此,前往美國申請專利的數量高居世界前三名。反之,對於歐盟專利了解不多,也因此望之卻步。前往歐洲申請專利者,相對極少。在此簡介最新的歐盟專利法, 冀望藉此增進國人對歐盟專利法的了解,進而進軍歐洲,開拓市場,並保護自已的權益。

第一部歐盟專利法於1973年制訂並且付諸實施,迄今已逾30載。在30年間,增補一些條文以應急需, 但由於社會的變遷以及工業技術的突飛猛進,許多條文仍不符實際的需要。不論在專利申請或是侵權訴訟,常常必須引用判例來作決定,徒增從業者以及專利權人的困擾。乃在2000年大幅修訂歐盟專利法,並於2007年12月31日付諸實施。

承認台灣優先權

30多年來,在幾次專利法修改後,歐洲專利局第一次承認台灣的專利,也就是說,業者在台灣申請專利之後,12個月內仍可申請歐盟專利,不喪失其新穎性,可取得歐盟專利,這是多年來國內業界展現實力的結果。雖然台灣業者申請歐盟專利比申請美國專利的數量少很多,但相對的與亞洲其他國家比較,僅次於日本。在此之前,政府也明白國內的專利實力,個別與歐盟專利合約國締結雙邊協定,彼此互相承認專利。這項作法,促使歐洲專利局承認台灣的專利,對台灣業者影響重大,有利業者在歐洲保護其創新發明。

一次申請適用34國

歐盟專利的最大好處,在於一次申請,適用於各簽約國。簽約國的數量已由1977年創始時的七國,迅速成長至2008年1月1日的34國。如此申請歐盟專利,比一國一國單獨去申請,簡便多了,時間與費用也節省很多。歐洲市場和與美國不相上下,一次申請、適用各國的措施,對業者來說,非常有利。

可用中文送件

新專利法EPC2000實施後,想要爭取時間,早日取得專利權,可先用中文送件。例如業者獲悉其競爭者也在研發同樣的新產品或新技術,根據歐盟專利法的規定,誰早一日送件,該項發明專利就屬於誰,因此,可先用中文送件,先取得登記日,亦即先取得專利權,然後事後再補送英文譯本。若用中文本送件,對國內廠商還有另外一個好處,即在發生侵權糾紛時,雙方都會將權利要求內的詞句,解釋成對自己有利的含義。若對方對專利的文詞有爭議時,則以送件時的原始語文本為準。此時若是以中文本為原始語文本,則對國人較有利,因為國人用中文來詮釋,較能表達本意,增加勝算。

費用降低

申請歐盟專利有上述多種好處,唯一的缺點是翻譯費太貴。依舊法,一一翻譯成會員國的國語,才能在該國執行權力。例如,以英文申請,獲得專利後,要在德國、英國、法國、荷蘭等四國使用其專利權時,將專利書翻譯成另三國的語文。因每一件專利文件的翻譯費用大約是1,400歐元(以目前匯率算,約新台幣6.7萬元),三件就需4,200歐元(約新台幣20多萬元),所費不貲,這也是一般人不願申請歐盟專利的主要原因。

歐洲專利局有鑑於此,乃發起倫敦協議,簽約國均聲明部分放棄、或全部放棄要求翻譯的規定。該協議自今年5月1日起生效,該日起所簽發的歐盟專利,不必一一翻譯成會員國的國語。以上面所說的四國為例,全部接受英文的專利文件,只有權利要求部分在荷蘭須翻成荷文。如此一來,翻譯費可由新台幣20多萬元劇降為1萬多元,值得國內廠商重新考慮到歐洲申請專利、捍衛自已的權利並開拓市場。

轉載 2008/05/19【經濟日報/劉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