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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件 不必非跑智財法院

智財法院顧名思義是專門審理智財案件,但智財案件就一定都得往智財法院送嗎?答案是「不一定」。

雙方協調 可選一般法院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因為全台只有一個位於板橋的智財法院,如果屏東公司與高雄公司有訴訟糾紛,卻都得跑到台北打官司,不僅勞民傷財,效率也大打折扣。加上智財案件可能同時牽涉到民事和刑事責任,而民事案件不像刑事與行政訴訟那麼嚴格,可以選一般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向智財法院提告。

不過,智財法院仍有些基本要審理的案件: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也都屬智財法院管轄範圍。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刑事一審 智財法院不辦

其中刑事部分,智財法院不處理一審,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主要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

不過,考量科技不斷推陳出新,未來如發生新型的智財案件,司法院也可以視需要,以指定的方式將某種智財案件授權給智財法院管轄。

司法院認為,智財法院應該要專辦智財案件,如果處理與智財權關連不大的事,就失去原本美意,因此訂出基本原則,要是訴訟標的涉及智財權,只要訴訟「主要部分」與智財權有關,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分割者,就由智財法院管轄。

以終止加盟契約糾紛為例,通常會牽涉加盟總店商標的授權問題,但因為商標並非加盟契約的主要部分,且同一種終止加盟契約的原因事實不宜切割,就由地方法院處理。

案情複雜 可送高院處理

至於,行為人同時涉及智財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案件,原則上由智財法院合併審理,除非一般刑事犯罪較重,且案情複雜,智財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給高等法院審理;而行政訴訟案件部分,如果同時違反智財法令與其他行政法,屬於智財法部分罰鍰較高者,就屬於智財法院管轄,而非行政法院。

又如,仿冒商標;濫用權利進行不公平競爭的事件等及連帶的損害賠償,都歸智財法院管轄。不過,如果是仿冒他人姓名、商號、公司名稱、商品包裝等非智財權案件,則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

轉載 2008/05/26【經濟日報/記者 何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