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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護照之罰則

刑事警察局

一、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以下之罰金。

二、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以下之罰金。

三、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非法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統徵信應收帳款部

一統徵信外遇調查部

一統徵信抓姦專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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