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偽造文書怎麼辦?想請問一下 公司帳務發生問題 目前公司結束營,個人名下附在累累 被國稅局開了逃漏稅罰款一百萬 合夥人是我的長輩,他不想付錢 告我們使用他的人頭報帳,害他需要支付個人綜所稅,而我們合夥實際我有付他的薪資 用現金給他,我有報他的稅,他個人收入無超過 可不用報稅 他在法院上說他沒有拿錢 及不識字,一切都是我騙了他 用他的印章偽造文書,根據律師的說法 可能罪名會成立 現在我們在和解,和解是必要過程嗎 一定要和解才能判刑嗎? 我想問一下 如何能證明我給他的錢是薪資,及可能會被判什麼刑責?可以易科罰金嗎?無論和解與否 我都會背罪名 若判緩刑可不用被關嗎? 您能否舉證該名長輩確為合夥人,實非法律問題,尚難回答,合先敘明。 若您確實使用他的身分資料申報稅捐,則您除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以外,逃漏稅捐部分尚視您逃漏稅捐種類而有涉犯其他法律之罪嫌。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故您與被害人和解與否,均不會影響司法機關就您涉犯罪嫌之偵辦與審理,惟會與您的犯罪態度有關,易言之,您若與被害人和解,司法機關即可能會認為您的犯後態度良好而酌量減輕您的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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