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徵信新聞>彰縣四鄉長各判三年徒刑政黨輪替前偽造文書捲入小型工程款弊案 彰縣四鄉長各判三年徒刑政黨輪替前偽造文書捲入小型工程款弊案彰化縣田尾鄉長劉淑芳、大城鄉長蔡慈賢、芳苑鄉長陳聰明和芬園鄉前鄉長洪慶章 4 人捲入 2000 年政黨輪替前彰化縣公共工程弊案,昨天被彰化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嫌各處有期徒刑 3 年,同案被告的交通部路政司技汽王瑞麟和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司吳東昇因接受有美眉陪侍的酒店消費,連續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當利益,各處徒刑 4 年 2 月。 本案係在逃包商許富貴透過國民黨民代向中央爭取 1 億多元的小型工程補助款,將經費切割成每筆 100 萬元以下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許富貴再與 4 個鄉公所相關人員進行官商勾結,牟取不法利益。 本案由於涉案人數多達 50 餘人及 4 位鄉鎮長捲入,致引起各界矚目,法院曾監聽王瑞麟、吳東昇 2 人與許富貴上酒店的對話,王嫌指定「不要清純而要性感妖艷」的應召女郎,另外王嫌於「辦完事」之後,還向朋友炫耀召妓輝煌戰果。檢調也監聽到媒介應召女郎的「 37 仔」與許富貴的對話, 37 仔說,是不是跟上次一樣,不向他們收費(意指免費招待),法院依此對話認定王、吳 2 嫌接受性招待犯行明確。本案其他被告刑期是黃江旭 3 年 10 月、吳清輝 3 年 10 月、張朝儀、林明暐、楊騰煌各 2 年 6 月、劉慶發 2 年、陳宗文 1 年、緩刑 3 年、張朝憲 10 月、緩刑 2 年、包商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魏振雄、黃秀惠、陳明珠、楊克華等 7 人處 2 年至 1 年 2 月不等徒刑,立益、聖益、伍益、佑新等 4 家營造廠涉嫌協助圍標,各罰金 30 萬元。 【台灣日報 記者閔彥 / 員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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