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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有交代 偽領亡母存款無罪

親人亡故後提領其存款,十之八九跑不掉偽造文書刑責,能否例外,就看犯意有無。

男涉偽造文書侵占

台北市1名劉姓男子被控於母親病亡後,將其母300萬元定存挪入自己帳戶,涉及偽造文書、侵占,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認為,其母生前曾授權劉某動用定存金辦理後事,餘款甚且通報兄姊、列入遺產稅,行為未造成任何損失,劉某主觀上應無偽文、不法犯意,判其無罪。

育有4子、2女的1名劉姓婦人,生前將存摺、印章交付排行老么的劉姓男子保管,94年間劉婦病亡後,劉某將其母存放銀行的300萬到期定存領出,並轉存到個人帳戶,被旅居國外的3名兄姊控訴偽造文書、侵占,因而被起訴。

轉存前有知會兄姊

劉某對於領款、轉存事實不否認,但辯指金錢是用於處理母親後事、遺產稅等事宜,合計170幾萬,結餘款195萬雖轉存到個人名下,但通知5位兄姊領取,且轉存事先並獲大哥、三姊同意,絕無偽文、侵占。

法官另訊問告訴的3名兄姊,曾決議母親後事、遺產申報統由劉某獨自處理;法官認為,3名兄姊應早知有此鉅款,否則怎能分文未出而順利辦妥母親後事,且獲得遺產利益。

未挪為私用 無不法意圖

法官調閱劉婦遺產申報,清楚將這筆款項列明其間未隱匿,遺產稅總額達2100餘萬元,鉅細靡遺;另過濾後事費用,有憑有據,轉存金額195萬至今未動用,確未挪為私用,更顯劉某提領鉅款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轉載 2008/05/18【自由時報/記者 蔡彰盛/竹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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