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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勿亂改 小心觸法受罰

台北縣政府交通局發現有不肖民眾私自塗改停車繳費通知單上的管理員簽章,藉此到超商等代收業者繳交較低的停車費,但這樣行為已觸法,違規民眾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局呼籲民眾不要因一時貪念,誤觸法網。

為確保委外廠商定點代收路邊停車費服務品質,台北縣政府交通局全面查核委由全家等四大超商代收的民眾繳納停車繳費通知單,赫然發現部分繳費通知單據上,原管理員簽章處簽章竟明顯遭人刻意塗銷或簽名筆跡處被刻意塗白,讓超商進行代收程序時,出現無法辨視及無法確認應繳停車費金額困擾。

台北縣政府交通局呼籲民眾,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屬於公文書之一,故意塗改台北縣製作繳費通知單管理員簽章,將涉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詐欺得利(以塗銷管理員簽章之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減收停車費)」罪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局強調為維護台北縣道路使用秩序、提高車輛轉換率以滿足車輛停放需求辦理路邊停車收費作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希望民眾不要貪小便宜,誤觸法網。

轉載 2008/06/02【中廣新聞網╱黃進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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