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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常 識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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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
第一三章 偽造有價證卷罪
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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