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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
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
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
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
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
相姦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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