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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
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
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
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 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
,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
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
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
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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