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
首頁 > 法律專欄 > 在家暴事件中,何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台北市徵信公會
台中市徵信公會
高雄市徵信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工商經濟徵信協會
中華全國徵信專業人員協會
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在家暴事件中,何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
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
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因此,得聲請保
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夫妻、前夫前妻、二房、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
女、曾孫子女、丈人丈母娘、公公婆婆、兄弟姊妹、叔伯、阿姨、姑舅……等,只要遇到有家
庭暴力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有一點要注意的,在司法實務上,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並且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由提起,個人以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在現今社會相
當普遍,但畢竟只是男女朋友,有沒有組成「家庭」的意思,恐有疑問,因此個人認為法院在
審理同居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要從嚴認定,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且有
組成家庭的意思,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
back
 
非經正式書面同意,禁止轉貼節錄 - 智慧財產權聲明 隱私權聲明
Copyright c 版權所有 2006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E-To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最佳解析度 1024 X 768 dpi,建議使用Microsoft IE 5.0以上版本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