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票,該如何討債
持有本票,經提示不獲兌付時,法律上有一最簡便,且不須經過冗長訴訟的求償方法,就是直接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提起「本票裁定後准予強制執行」(俗稱本票裁定)。但執票人應注意票據的時效限制,與票據是否具備絕對生效要件。
(一)本票的時效:
自到期日起算(視票據內容);未填到期日的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換句話說,持有本票,應時時注意勿超過三年的期限,否則將來想討債卻無法適用快速的本票裁定方式,而必須多花一筆訴訟費經過漫長的訴訟後,才有可能獲得償還。
(二)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
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為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如本票上未載明付款地者,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又沒填發票地,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居所我在地為發票地。
(三)實務上作法:
當您經過上述的過程取得本票裁定書及確定證明後,想強制執行(就是查封拍賣)發票人的財產,卻往往發現對方早就脫產了。因此,別忘了保全的作法,是先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財產(但須先提存三分之一的債權金額在法院),再來進行本票裁定的動作,以增加您將來獲得清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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