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卡債太過火討債人跟債主都要罰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5 / 08 / 17
民眾積欠卡債遭受到討債公司暴力催討、或騷擾持卡人家人的事件時有所聞,金管會昨(16)日表示,如果真有其事,將嚴懲委託討債公司討債的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負起連帶責任。另外,也會將討債公司移請治安機關偵辦。
為了加強管理銀行債權委外催收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作業品質,避免發生不正當暴力手段的催收討債行為,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訂定「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請銀行負起責任。
該要點重點包括:(一)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相關第三人,且不得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催收作業時間原則是上午7時至晚間10時。
(二)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的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等相關規範。
(三)金融機構應隨時注意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如發現催收機構及人員有暴力脅迫不當討債情事時,應儘速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四)金融機構並應對催收機構採取解約或適當處置方式。
有關現金卡債權催收部分,除了須遵守上述規範外,金融機構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前,應事先約定取得債務人同意,出售時,並應書面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的公司、催收金額。
另外,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時,應查證並約定資產管理公司的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且不得再轉售予涉及犯罪、暴力等非法組織或個人。此外為促使業者加強催收手段的自律及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金管會業成立非法催收檢舉專線。
消費者如果發現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受委託的催收公司,以暴力、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向金管會檢舉,查證屬實,金管會將依規嚴格懲處將該應收債權委外的金融機構,其情節嚴重涉有刑事責任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受委託的催收公司,將移請治安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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