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應注意事項:
(一)管轄法院:
應向票據付款地、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行蹤不明而送達不到,或債務人拒收,或須對外國公示送達,甚至於債權人須要對待給付時,不得聲請公示送達(此點與本票裁定不同)。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
(三)聲請費用:
每件應繳聲請規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另須附備送達用之雙掛號郵票。
(四)遭債務人異議的可能:
當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於二十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付理由提出異議,此時,雙方即進入訴訟的程序。
實務上,支票跳票當天,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是討債的第一優先作法(但須先拿出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雖將來有機會退回,但對債權人而言是一個頗重的負擔),之後再聲請支付命令或其他做法,時間上都OK,依本公司多年的經驗,債權人未第一時間做假扣押,待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拿到,才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皆為時已晚,債務人早已脫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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