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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問 答

被偽造簽名怎麼辦???


偽造簽名該當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署押罪
署押 ---- 乃人之署名畫押
刑法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可提告訴 ( 公訴 ) 由檢察官為你服務亦可提自訴 ( 須聘律師 )
如果證據充足 建議向警察機關提告訴或向地檢署按鈴申告 . 不必繳訴訟費再三強調必須證據收集齊全可以省下很多時間 ( 檢察官傳 喚越少次 )
在多久時間內可以告--- 六個月內
刑 事 訴 訟 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二百三十三條 (被害人以外人之告訴權)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三百十九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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