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的商標法採取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即使沒有「使用事實」也可以獲准註冊,然而,為了保證消費者對商標與該商品、公司和服務產生聯結性,商標法亦有其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也就是說,如果你按照法律獲准註冊了商標權,卻沒有實際使用它,3年後專責機關就可以廢止其註冊,目的在於確保註冊人是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的目的而註冊商標,有其需求且有實際行動。

  在閱讀本篇前,我們要先瞭解到商標法中「維權使用」一詞,指的並不是智慧財產權人維護其權益而展開的行動,而是可以理解為「定期使用商標,維持其使用權利」的意思。


「維權使用」定義為何?必須具備什麼情形才能符合維權使用?

  商標法中的「使用」可分為「維權使用」和「侵權」使用兩者。

  維權使用,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一旦商標進行註冊,商標權人就取得積極的使用權,但是如果商標權人不積極使用商標,就會喪失保護商標的目的,妨礙他人進入市場,為此專責機關就有可能廢止該商標使用權。法律立意良善,卻容易使不熟悉法律的般民眾產生誤會,究竟「積極使用」和一般人理解中的「使用」有什麼不同?我們又該如何避免商標被廢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商標法中的維權使用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情形:


  • 使用人主觀上必須為行銷目的而使用商標。 舉例來說,你為了讓自己的產品更有辨識度而註冊商標,後來你將商標標示於你的產品上(譬如汽車的LOGO或小說上出版社的商標),讓消費者明白你是銷售某種商品的,而且你的商品可能具有某種特色。此刻,商標權人就有向市場促銷或宣傳商品的行為。
  • 使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 商標泛指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譬如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聲音(蠻牛:你累了嗎?),或其聯合形式組成,因此若只是作為商品服務本身的說明使用,就不能構成識別標識。
  • 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 譬如將商標使用於商品的包裝,或者持有、陳列、販賣、行銷附有商標的商品。然而,若商標權人沒有真正使用其商標在商品上,而是僅使用在廣告、目錄上,就有可能被廢止註冊。

侵權使用是什麼?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使用?

  侵權使用亦即:「在別人擁有某項商標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別人的商標。」親權使用的定義注重於使用者的行為是否有引起消費者混淆的疑慮,舉例來說,今天鞋廠為了銷售自家鞋子,未經同意就將NIKE的LOGO印至於鞋身之上(或使用極相似的LOGO),就有構成侵權使用的疑慮。

  此外,由於侵權使用涉及商標的排他效力,因此在認定上相較「維權使用」較為寬鬆,不必如「維權使用」必須具備積極使用等條件就能構成,因為即使商標只是放在廣告、目錄、網頁上,也有可能構成消費者的疑慮,影響到商標權持有人的信譽。


案例事實:以台朔汽車公司標識圖為例

  本案註冊地1033546號「台朔汽車公司標誌圖 」商標,為使用於「汽車、貨車、吉甫車、旅行車、車體、輪圈、汽車方向盤、傳動軸、車輛馬達、擋風玻璃、車輛引擎、電動汽車、自行車、輪船、飛機…」等商品之商標。

  由於台朔汽車自95年起就宣布退出汽車市場,因此A公司認為此項LOGO以構成3年以上未使用的事實,應由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而原先智慧財產局審酌相關證據,也做出了廢止台朔汽車商標註冊的處分。對此結果,台朔汽車自然不服提出訴訟。

  經過智慧財產法院重新檢視台朔汽車提供之證據,包含商標於車輛及其零件組織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還使用於發票清單、成品運交單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雖然台朔汽車自從退出汽車市場後,就不曾生產新商品,然而其特約服務廠仍舊有使用商標於「中古車、車輛保養與零件維修等項目」,因此縱使台朔汽車已經停產新型車輛仍有使用商標,就此一部分,當然無法廢止。

  不過,台朔汽車確實就沒有將LOGO使用於「自行車、輪船、飛機」等商品上,因此針對自行車、輪船、飛機等商品的部分,廢止成立之處分仍然成立。

※案例詳情可查閱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廢止處分書中台廢字第L01030313號及中台廢字第L01010019號


智慧財產權維權諮詢

  自從科技、數位化後台灣出現了更多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涵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許多企業將重點放在自由實施權,以確保能夠迅速再市場中佔有專利的一席之地,但在積極競爭專利市場的同時,還必須瞭解競爭對手和現有專利持有人的申請狀況來避免訴訟風險。

  而持有專利的企業也應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自己的智慧結晶受到競爭對手侵害而遭受損失。為此,我們提供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分析和風險診斷、智慧財產權策略評估、智慧財產權維權等相關諮詢,若您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上的問題,歡迎隨時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