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刑事局表示,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竊盜案件數量一直居於所有類型犯罪之冠,根據109年統計數據顯示,單一年度台灣就有30,048項案件,然而細看判決,你或許會發現,有些案件起訴,有些卻不起訴,到底竊盜罪的定義為何?實務上又該如何攻防?

  • 定義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親屬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刑法320條載明,只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為自身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竊取他人的不動產,也會依照竊盜罪處理。

      加重竊盜罪:可能會有人提出疑問,竊取東西就是竊盜罪,為什麼還會有加重竊盜罪呢?難道是因為偷的東西特別多或特別貴嗎?

      事實上,如果在竊盜行為時,有以下情事發生,就屬於加重竊盜罪: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攜帶兇器而犯之。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也就是說,如果小明覷覦鄰居新購入的電玩玩具,偕同阿明、亮仔、大胖等人入室行竊,就屬於加重竊盜罪,若經判決確定,罪刑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親屬竊盜罪:與前兩項竊盜罪不同,刑法第324條第1項說明: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2項更加以補充,若屬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罪。

      舉例來說:阿仔為了購買機車,偷偷到父親的衣櫃拿取了一萬元左右的金額,父親隔天發現荷包大失血,追問之下才發現錢被兒子偷走了,此時,因為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若不提告,事後就不能加以追究,即使身為檢察官姑姑得知此事,都不能提起告訴。而這就為了避免法律破壞家庭和諧,「法不入家門」的概念。

  • 事後和解不能撤銷告訴,卻能爭取不留下前科紀錄

      非告訴乃論罪,代表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也可以自行偵辦、提起公訴,也代表著,即使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不能撤銷告訴。

      然而,在實務上還是有許多案件,積極爭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是為什麼呢?由於積極和解,可以展現出歉意和誠意,若法官和檢察官知道被告態度良好,就更願意給予「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若最終法官給予這類判決,就代表被害人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因此,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讓案件順利結案,讓心情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