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許是一名17歲的青少年,某天他偷騎家中的摩托車出門,為了節省時間於是在紅燈路口違規右轉,不巧被一名員警攔下開單。因一時驚慌擔心無照駕駛被抓包,便謊稱忘記帶駕照出門,且在罰單上簽下了父親的名字。小許不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也因為偽造文書罪被送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

  刑法上文書的定義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記錄於有物體的重要事項,且能夠持續留存,並可知道撰文者的身份。在法律實務上,「文書」的成立有五大條件:


  • 文字性:以文字或符號表示
  • 有體性:記載於有形的物體上
  • 意思性:從文字可以判斷出行為人所要表達的意思
  • 名義性:知道撰文者的身份
  • 持續性:文字能長時間留存

偽造私人書信、健保卡、公文,都會觸犯刑法嗎?

  文書可以細分為三類,私文書、公文書以及特種文書。私文書為一般人(不具公務員身份),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之文書。如信用卡簽帳單、私人信函、契約書、借據等;公文書為公務員所製作,蓋用公印或由公務員簽章的文書。如檢驗合格證明書、罰單、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特種文書則為證明能力或資格的一般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畢業證書。


  •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偽造?什麼又是變造?

  「偽造」的定義為沒有製作權的人,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對外足以混淆詐騙他人,開頭所提及的小許便是假冒父親的名義,偽造文書簽名。「變造」的定義為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文書。當偽造及變造之行為有可能造成損害,也就是只要讓一般人有誤會的可能,就符合要件。法條中所提及的「損害」並不以經濟價值之損失為限。


非告訴乃論罪仍要爭取緩刑,別讓自己留下案底!

  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並無法因和解而停止訴訟程序。但是若檢察官知道當事人已經不追究案件、也和解了,再加上被告態度良好、有補償意願,仍是有機會做出緩起訴處分。

  且依照刑法第41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如果偽造私文書與偽造特種文書,最後受法院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時亦宣告「可以易科罰金」,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