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超商為了惜食,皆祭出即期食品的優惠,不少學生族群、甫出社會的新鮮人,都會為了減少餐費支出而在優惠開放時段至超商購買。然而小吳近期在住家附近的超商卻遍尋不著打折商品,跟熟識的店長反應後,才發現是其中一位店員將所有即期品收至櫃檯底下,待換班的時候再通通帶走,分發給生活較困苦的家庭。

  雖然說此舉立意良善,然而卻可能觸犯了業務侵占罪,因為該名店員利用了業務之便,將本可以賣給客人的商品藏起來,使店家及客人皆蒙受損失。


侵占是什麼?跟竊盜相差在哪?

  侵占是指一開始透過正當的手段持有或保管他人的財物,但卻將代為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此即為侵占行為。刑法第三十一章第33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觸犯此一條例為侵占罪,且侵占未遂犯同樣須接受罰則。

  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業務侵占、公務侵占以及公益侵占,主要是以犯罪行為人身分的特殊性做區分。業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人為執行業務之人;公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人為執行公務之人;而普通侵占及公益侵占的犯罪行為人身份則無特定。


觸犯業務侵占罪怎麼辦?律師事務所怎麼幫助你?

  業務侵占罪依照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藉由自己執行工作上的職務之便,私吞原本合法持有的財物或轉讓給第三人。

  因業務侵占為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因此檢警機關一旦知曉犯罪事實,便須立即偵辦,且被告不得透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中斷案件進行。案例中的店員若是真心悔改,並且有誠心想和解,可以在被揭穿時先找尋律師諮詢和解事宜,在店長提告前達成業務侵占和解並簽定協議書,便可了卻一樁心事。

  若不幸仍被提告,觸犯業務侵占罪最重有入監服刑的可能,法院將視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告是否有前科紀錄、雙方有無達成和解等因素綜合裁量刑度。若情節輕微,在案件處理上須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求在地檢署檢察官的案件偵查階段就能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將傷害減到最低,達到最理想之結果。因此,若您遇到任何相關法律問題,建議第一時間來電進行法律諮詢,避免後續相關爭議和訴訟問題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