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本是一家團圓的時候,不過,一位年僅27歲的房仲,卻莫名被捲進跨國運毒案件。他叫蕭明岳,2011年5月被控為運毒首謀,2013年1岳三審定讞「無期徒刑」。

  然而,無期徒刑告終的販毒案件,迄今為止仍舊有許多難解的疑團,因為在此案當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能夠證明蕭明岳涉案,法官唯一的依據,就只有當時其餘被告提供的證詞,對此,辯護律師指出:「鼓勵毒販共出上游的利益雖然良善,然而卻有不少被告,為了減刑胡亂指述,栽贓無辜,嫁禍他人。」

  身陷毒品案件,可能是受人誘惑,也有可能是因一時不察,更有可能是受人栽贓的,因此在為自己辯護之前,就該弄清楚毒品案件的種類和所屬刑責:


毒品案件:施用、製造還是販賣?

  持有毒品:所有的毒品問題,都是先持有,才會有吸食、販賣等問題,因此,為了在法律上就算只是持有毒品或相關器具,也都是有刑責的,不過,隨著毒品等級不同,相關罰則也不同,必須注意的是,若持有毒品到達一定數量,可能被司法單位懷疑有販賣意圖,平平都是擁有毒品,兩者刑責卻是天差地別。

  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還必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觀察勒戒、強制勒戒等矯正,時間最長可達一年。

  製造販賣:販賣毒品,在所有毒品案件中刑罰最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實務上卻常可以見到,「代購、轉交、持有」等,只是過手就被認為販賣毒品的案件,雖然判斷上可能只有一線之隔,刑罰差距卻相當大,若遇到這類問題,應盡速尋求律師協助,釐清案件,並尋求緩刑、減刑機會。


案件纏身,你該怎麼辦?

  由蕭明岳一案中我們得知,在辦案上,是有誤判、冤獄的可能,因此,若身陷毒品案件中,務必尋求律師的協助,釐清現況,尋找有利證據,爭取減刑、緩刑甚至無罪的機會。

  此外,一般毒品案件還會有三種減刑的機會,第一種,必須在刑事辯護上讓庭審法官認為「持有、施用、販賣」等刑事,是出於無奈,其情可憫,才有可能給予減刑的機會,然而刑事上的減刑並不容易,端看案件事實和律師持有的證據。

  其餘兩種,分別為「供出毒品來源」和「自白」,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因此,減刑機會具有法源依據,只要你做出以上兩件事,法官就必須依照法條進行減刑,然而,毒品案件隨著各種等級毒品,以及當事人的實際行為不同,辯護上都有所差異,若您有任何問題,應盡速來電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