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歲長期失業的許姓男子被父母趕出家門,卻也不願自食其力賺錢,故想出一「奇招」,聲稱將迷你炸彈藏於鄰近診所的隱密處,以此要脅診所負責人交出兩百萬,換取炸彈的解除。雖後續警方透過監視器將許男揪出,也證實炸彈威脅為子虛烏有,然而許男已觸犯恐嚇取財法。且因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因此儘管診所負責人念在與許男父母交好的情份上想撤告,許男仍是得接受判決處分。


恐嚇取財罰多少?對方沒有接收到訊息還算恐嚇嗎?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為恐嚇罪。法條中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以使人心生畏懼為目的,而口頭上或以文字告知被害人將加惡害於其身。

  值得注意的是,若僅是在外揚言加害,被害人並不知曉此威脅,可能並無法構成恐嚇罪。但只要將恐嚇的內容傳達給被害人,無論是使用訊息、言語、社群媒體留言或明示、暗示,甚至藉由他人間接轉告被害當事人都算是恐嚇。


恐嚇取財法源依據為何?吃霸王餐算恐嚇取財嗎?

  而「恐嚇取財罪」是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加害者為奪取被害者的財產,將其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刑法第305條中恐嚇的手段,使被害者因恐懼而妥協,將自身或是他人財產交予加害者。其中財產為有形的資產,通常為金錢。

  以恐嚇手段來獲取無形利益的犯罪行為稱為「恐嚇得利罪」。刑法第346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例如:小王至高級餐廳享用完餐點後,因無法支付高額餐費,便向店家揚言將率人來砸店並且拒絕支付所有款項。此舉即為使用恐嚇手段以獲得無形之不法利益,也就是俗稱的霸王餐。


即使沒有獲利,仍然觸犯刑法!恐嚇取財有不起訴的例外嗎?

  一旦加害者開始進行恐嚇行為,即便未能從中獲利,仍是觸犯刑法中「恐嚇未遂罪」。刑法主要原則為處罰既遂犯,「既遂」即犯罪行為已導致犯罪結果。而未遂犯除刑法中有明文規定,否則不予處罰。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恐嚇取財:「未遂犯罰之。」即為刑法上有處罰未遂犯的例外規定。因此前面提及的「炸彈客」許男儘管未從恐嚇診所負責人的行為中獲得兩百萬,但他仍須為了自身所犯下的錯誤受罰。

  然而恐嚇還是有不起訴的狀況,儘管加害者行為符合恐嚇要件,但有兩個條件可使恐嚇罪不被起訴,其一是:恐嚇的內容並非「人」可實現的行為,例如:「我死後會變成厲鬼纏著你」,其二是:有正當理由與途徑的立場,舉例來說,若恐嚇者講出的內容與法律權利的行使有關,那就不構成恐嚇要件,像是失主對逃跑的竊賊說:「再跑我就把你的腿打斷!」

  最後,儘管恐嚇取財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爭取和解仍有機會讓法官減輕處罰,甚至緩刑,避免良民證上留下紀錄,因此若您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應盡速尋求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