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曼和小貞兩人是在同一個學區長大的朋友,感情好的兩人,還約定好結婚時要當彼此的伴娘,然而,最近她們卻為了一件事吵得不可開交。

  有天,小貞好不容易搶到熱愛偶像的周邊商品,興奮的拿到顧曼家分享,顧曼看到後也非常開心,希望小貞能把物品放在她家,幾天之後再拿回去。然而,幾天後小貞打電話要求顧曼歸還周邊商品,對方卻矢口否認,直說她根本沒有看過任何周邊商品。

  小貞非常猶豫,一邊是她花了好多心血才獲得的東西,一邊是情同手足的好友,到底要怎麼把東西拿回來?難道只能提出侵占告訴了嗎?

  • 侵占罪:普通侵占罪、公務公益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親人財產侵占罪

      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舉例來說,顧曼利用小貞的信任,商請對方把周邊產品交予自己保管,最後卻不歸還,就有構成普通侵占罪之嫌。

      公務公益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進行侵占者。舉例來說,假如一間公司的會計,私自將公司的財務挪作他用,就有可能構成公務公益侵占罪。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舉例來說,如果阿行今天在路上撿到了一台手機,沒有拿到警察局歸還,事後失主根據定位找上他,追究起來,有可能將以侵占遺失物罪提出告訴。

      親人侵占罪:若在屬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犯下侵犯最,可以免除其刑,此外,若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下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不能自行偵查提起告訴。

  • 侵占罪如何告發?侵占罪和竊盜罪差別在哪?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必須符合客觀和主觀條件。
      客觀條件:以「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物品。最後卻拒絕交還。
      主觀條件:知道侵占他人物品是錯誤行為,卻明知故犯。

      舉例來說,學生時期,教師時常為了學生成績考量,在大考前沒收學生的手機和娛樂用品,直到成績結算為止,然而,老師只能暫時保管,不能將學生財產作為自用,如果老師將物品占為己有,不通知學生領回,甚至拒絕學生領回要求,就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因此,侵占罪和竊盜罪最大的差別就在於,起初物品的來源是合法的。

  • 被告侵占罪可以和解嗎?

      侵占罪屬於公訴罪,不管當事人是否有提告意願,只要檢察官認為有提告的必要,就可以提出公訴。不過,親人侵占罪除外,原因是規範法條時秉持著「法不入家門」的原則,避免法律破壞親人之間的感情。

      此外,由於侵占罪是公訴罪,因此提告後就不能隨意撤告,儘管如此,也建議被告盡力爭取和解,一方面能使法官和檢察官認為態度良好,一方面爭取從輕判決,若獲得緩刑或易科發金,將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